2023年10月1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与德国财政部部长林德纳在德国法兰克福共同主持第三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以下简称对话)。双方高级别官员出席对话。双方重申这一对话机制是中德就财金领域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开展双边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双方致力于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双方同意加强财金领域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扩大双向市场开放。双方致力于共同推动完善国际经济治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非歧视、公平、开放、包容、公正、可持续和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
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共识:
1、全球经济前景仍然受到多重联动风险和结构性风险的影响。鉴于此以及在面临碳中和转型等代际挑战的背景下,双方承诺将致力于增强全球信心,促进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和包容增长,包括通过精准的货币、财政、金融和结构性政策以及持续的多双边宏观政策合作,促进经济增长,保障供应链畅通,提高生产力,支持转型,减少不平等,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和价格稳定。
2、双方承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和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非歧视、公平、开放、包容、公正、可持续和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
3、双方承诺携手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G20)发挥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作用。双方支持近期结束的G20领导人峰会成果,致力于落实历次G20领导人峰会以及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各项会议共识,将共同推动G20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结构性改革、可持续发展、气候资金、国际金融架构和数字经济等领域加强团结合作,携手应对全球经济和发展挑战。
4、双方再次强调有效、全面、系统地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债务脆弱性问题的重要性。双方将与G20其他成员共同努力,坚持2020年11月13日达成的《缓债倡议后续债务处理共同框架》中的所有承诺,包括其中第二段以及最后一段的承诺,并努力以可预测、及时、有序、协调的方式落实《共同框架》。双方欢迎包括私营部门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继续推动提高债务透明度,并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债务重组进程早期阶段,就宏观经济预测和债务可持续性评估等加强信息共享。
5、双方承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保持有力合作。双方支持一个强有力的、以份额为基础的、资源充足的IMF,支持其在全球金融安全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IMF按时完成第16次份额总检查,以确保份额在IMF资源中的首要地位,并反映成员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我们呼吁各国特别是尚未参与其中的国家,在2023年IMF/世行马拉喀什年会之前,向减贫和增长信托(PRGT)进一步提供自愿补贴和贷款承诺,以满足PRGT第一阶段的筹资需求。双方支持推动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
6、双方将加强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框架下的协调和全方位合作,共同支持AIIB按照国际标准实现可持续、稳健运营,并融入国际架构,更好地支持成员实现可持续发展。
7、双方将继续加强国际发展合作,共同推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采取进一步行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包容的全球发展。
8、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和打击跨境逃税,加强在落实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税收的确定性。双方欢迎2023年7月OECD/G20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包容性框架)成果声明中提出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以及重新分配征税权的多边公约文本(支柱一金额A)和其他内容的重大进展。双方注意到各国为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这一共同方法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应税规则及促进其实施而制定的多边工具方面取得的成果。双方呼吁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国家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并尽量减轻企业遵从负担。双方承诺以多种方式帮助低收入国家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尤其是在需要协调努力以有效实施双支柱国际税收一揽子计划的能力建设方面。双方将继续支持G20关于税收透明度和自动交换税收信息的承诺。
9、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对中德两国有利,加强双边经济关系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双方承诺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共同努力扩大双向市场准入,深化可持续贸易投资合作。
10、双方将于2024年在北京联合主办中德财政合作对话论坛,对40年来中德两国财政合作的历程与成效进行回顾。我们鼓励中德双方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论坛,为两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议题作出积极贡献。
11、双方同意在两国财政部政策研究合作机制下继续开展合作,并承诺进一步就人口结构变化和财政可持续性框架等重点议题加强专家沟通交流。
12、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银行业和保险业领域监管合作,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就商签保险业领域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开展沟通。双方认同保险机构的参与对于提升两国金融包容性、金融韧性和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意义。双方承诺及时处理外资及合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牌照申请,并确保为其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德资保险公司在其专业领域申请经营牌照。
13、双方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发挥促进中德、中欧金融合作的重要平台作用,愿意共同支持中欧国际交易所拓展业务,包括上市中国A股股指期货期权,加大力度及时评估所需的许可。
14、双方欢迎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DR)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可能性,将加大力度支持更多企业发行GDR和CDR,不断提高中德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水平。
15、德方欢迎中方近年来在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监管环境所取得的成果。双方同意两国主管部门就豁免在德中资银行分行子行化监管要求的必要条件开展对话。中方继续表示愿意鼓励至少一家总部设在中国的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开设子行作为其欧洲总部。
16、双方欢迎在绿色金融和可持续融资领域已取得的重要进展,特别是在中德两国分别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取得的重要成果。双方将继续致力于“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框架下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双方同意加大对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双边和全球合作的支持力度,这将有助于为气候行动、自然保护和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调动所需的资金。双方支持进一步发展和更广泛地应用由中欧共同牵头的国际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分类目录工作组制定的“共同分类目录”(CGT),包括为发行与“共同分类目录”相一致的跨境交易金融产品提供便利。双方将支持可持续金融能力建设方面的努力,包括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发起的可持续投资能力建设联盟(CASI),以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在促进两国和全球金融市场参与者采用可持续性报告标准方面的工作。
17、双方欢迎加强可持续金融领域合作,包括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等。双方同意加强彼此绿色债券市场参与者的交流合作,鼓励创新实践,丰富投资渠道,促进市场发展,包括加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等。
18、双方重申对中国人民银行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开展富有成效合作的兴趣,两国央行在2019年第二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期间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欢迎两国央行加强合作,推进落实谅解备忘录,特别是加强在经济金融形势交流、中央银行业务、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19、双方承诺在全球全面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同意在FATF等多边框架下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在FATF第五轮互评估等工作中相互支持,提供建议和经验交流,同时在双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务上保持及时沟通。双方将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携手促进两国金融情报领域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双方期待进一步探索加强合作的方式,包括日常磋商和工作访问等。
20、双方同意就央行数字货币发展等议题加强数字金融领域交流。
21、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对方市场投资展业。双方同意加强投资合作,积极推动本国企业赴对方市场投资,减少双向投资障碍。
22、双方同意加强在证券、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领域的沟通与合作,支持中德证券和期货监管部门在多双边框架下的交流合作,为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金融挑战、深化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23、双方欢迎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德国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包括发行熊猫债、投资人民币债券、使用人民币债券作为担保品、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等。
24、双方支持德国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业务和相关金融服务,为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提供便利。双方支持解除跨境交易的双边限制和潜在障碍,支持人民币清算行满足当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人民币业务需求。
25、双方愿继续推动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欢迎两国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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