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造吗?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近年来,非法金融活动手段不断翻新。6月23日,涪陵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明辨真伪,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据区打非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法罪行的统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等四个条件的情形(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就是集资诈骗。


参与非法集资

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区打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警惕10种投资理财项目


公安部提醒,10种投资理财项目要特别注意: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超发广告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向个人账户、境外账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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