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保监发〔2021〕8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各地方法人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直管村镇银行、各在渝财产险保险法人机构、各财产险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押品管理工作,堵塞押品管理漏洞,防范风险和案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从属性”原则,建立健全押品管理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等规定,强化押品准入、评估、登记、保管、处置等环节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鼓励探索林权、农村用地、生物活体等新型抵质押物。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明确董事会、高管层、牵头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细化落实牵头部门统筹推进押品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和组织培训等职责。
(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据《民法典》制订完善押品管理流程,对不同种类的押品制定差异化的管理制度。对新型抵质押物,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操作性实施细则。
三、严把押品准入关口
(三)各银行保险机构应遵循“易评估、易管理、易变现”的原则对押品进行筛选,确保押品权属无瑕疵、抵质押权易实现。对于缺乏有效手段核实权属状态真实性、难以动态掌握市场价值、变现困难或变现价值较低的押品,可以通过补充或变更增信措施、降低抵质押率等方式保障债权。
(四)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审慎评估押品价值,合理设定抵质押率。各机构对押品外部评估机构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合作名单。发现外部估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或与实际不符的,应重新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五)各银行保险机构办理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要积极采用线上流程办理,确需线下办理的,应授权双人实地办理或指派专人办理,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各机构应制定专门的线上押品办理流程或管理办法,实施严格授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操作人员的管理。
(六)各银行保险机构在放款前应对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抵质押状态进行查验复核,复核人员与办理抵质押登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押品权证应纳入重要凭证管理并定期对账。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根据不同业务、不同押品类型的动态价值监测机制,合理确定重估频率和触发条件,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提高重估频率,对股票、基金等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逐日盯市;对存货、仓单、提单及牲畜活体等流动性大的押品也应提高重估频率。押品市场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或主债权形成不良时应及时重估。
(八)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押品第三方监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评价管理,对于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九)各银行保险机构相关牵头部门应对押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原则上不低于每半年一次,重点检查押品保管情况及权属变更情况;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防止单一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内审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押品管理的稽核审计并在相关报告中反映情况。
五、进一步强化不同押品的风险管控
(十)对于应收账款类押品,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核验合同发票、监控回款账户等多种方式加强调查,强化真实性核查。
(十一)对于车辆等动产押品,加强汽车经销合作商管理,强化交易真实性调查和车辆关单等真实性审查,及时办理完善车辆抵质押登记手续。鼓励探索使用区块链、物联网、生物识别等技术,核验存货、仓单、提单等实物押品的真实性和排他性。
(十二)对于实物贵金属质押业务,应配备专业设备、完善技术手段,自主开展检测鉴定、入库保管等关键环节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应接受在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设立的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作为质押物,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质押手续,质押合同未到期前贵金属不得出库。
(十三)对于结构性存款、存单等现金等价物的金融质押品,应加强融资背景和资金用途审查,严防资金空转套利。
(十四)对于抵押人(出质人)为第三方的抵质押物,应严格审查押品真实性,核查押品权属关系、抵押人(出质人)意愿真实性,抵押人(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不得开展权属不清、来源不合规、意愿不真实的第三方抵质押业务。
(十五)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类金融质押品,审慎设定质押率上限及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上限;发生押品价格触及警戒线、临近平仓线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实现的情形时,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预警,并提前采取追加担保、置换押品、调整合同等措施。
(十六)对于新型押品,要加强管理政策的培训,有条件的机构建立针对林权等专业的内部评估团队,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本通知适用于重庆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产险保险法人机构、各财产险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重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