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融支持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建设的通知

渝金管办发〔2023〕2号


各监管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各地方法人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直管村镇银行、各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各在渝保险法人机构、各财产险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人身险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在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增多,引发干旱、山火、洪涝及地质灾害,给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加强金融机构参与防灾减灾,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的机制建设,提高金融系统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保障灾区基础金融服务,减少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好支持受灾群众生活和市场主体生产恢复,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减灾金融服务机制


(一)深化对金融减灾的思想认识。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提高政治站位,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发挥金融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做好灾情与风险的研判,确保基础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努力将灾害对金融服务的影响降到最小,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全力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


(二)强化金融机构运营保障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做好灾情应对组织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建设,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按照“保开门、保服务、保安全”的要求,完善防汛、防火、防震等运营保障应对预案,保障金融资产和重要数据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定期开展营业网点风险排查,做好机房、库房、电路线路、消防通道、排水设施等场所设施的检查,提前做好防灾物资、装备、资金储备。


(三)增强减灾融资服务能力。银行机构要做好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服务,助力城乡工程设防能力提升。满足水库加固、城市防洪、森林防火、农田抗旱排涝等金融需求,支持救灾物资、应急装备、灾后防疫物资的生产、运输、收储。服务防灾减灾救灾产业发展,对接承担灾害防范救助、物资保障类企业,依法合规满足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合理信贷需求。对防灾减灾项目的信贷需求,优先受理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高质高效办理信贷审批。


(四)提升灾害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机构要提升巨灾风险量化管理水平,开展巨灾风险减量管理。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提示,及时向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发布防灾提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重点标的开展灾前风险隐患排查。积极宣传保险知识,普及洪灾、火灾、地灾以及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公共场合等常见领域的风险防范知识和应对技能。稳步拓展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居民住房灾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抗风险能力,稳定其生产经营预期。


二、完善救灾金融工作机制


(五)保障灾时金融服务安全持续。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公告、短信等渠道,及时向消费者通报因灾情严重暂停营业的网点、不能运行的基础设施,主动做好告知、解释、疏导工作。要引导客户通过电子、数字渠道办理业务,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通过设立流动金融服务站,临时应急营业专柜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及时受理贷款展期和救灾贷款申请,办理救灾资金划转等金融服务,为办理保险理赔和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


(六)健全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流程。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组织骨干力量赶赴受灾现场。要创新工作方式,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提高查勘理赔服务效率。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要建立查勘资源调度机制,提前安排资金资源,统筹做好受灾地区查勘理赔服务。对因灾情影响暂时难以现场查勘定损的案件,结合实际预付赔款,帮助受灾企业、群众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对因灾受伤人员,要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直赔、预赔工作流程,减少医院等级限制,提高理赔效率。


(七)建立遇困市场主体帮扶纾困机制。银行机构要主动对市场主体因灾害受损状况进行评估,不得盲目抽贷、限贷、断贷,应当通过适当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贷款回收方式等措施,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对于因受灾暂时遇到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对于受到灾情重大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银行机构可采取续贷、展期,以及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措施。


三、完善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机制


(八)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重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灾后重建领域的信贷投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抵御灾害的等级。重点保障灾毁道路修复信贷资金需求,增强路基及防护、涵洞、排水工程等基础性修复,助力灾区交通运输尽快恢复正常。加大对电力广电设施、堤防建设、水库加固、河道整修、城市排涝、水源工程、地灾隐患排危除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助力城乡防汛抗旱和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恢复。重点做好受灾影响较大的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重点行业和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保险理赔,严禁拖赔、惜赔。


(九)着力支持生产设施设备重建。推出灾后重建特色金融产品,重点保障灾后农业生产急需的种子、农机、化肥、农药采购的资金需求,加大对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生产设施,水毁耕地整理复垦和农田水利建设,企业损毁厂房的维护重建,生产设备检修更新的信贷支持。帮助市场主体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提升防涝抗旱能力。


(十)积极支持居民受损房屋重建。根据灾区农房重建中的实际信贷需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对有经济偿还能力、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受灾群众,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满足农房重建贷款合理需求。对因洪灾、火灾、地灾造成的农村倒损房,需要重建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为房屋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四、完善金融防灾组织保障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灾害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灾害应对工作。要完善分层分级应对预案,做好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应急预案,以及与本机构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的衔接。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关心基层安危,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深入一线,及时了解受灾情况,组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灾后重建金融支持等工作。


(十二)做好应急值守、突发信息报送。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掌握和报告分支机构受灾情况,了解受灾地区、群众、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认真开展灾害情况、损失情况及金融保障服务等统计,报告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所需支持等信息,提升应急响应和金融服务支持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联动。各监管分局要加强与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机制和提高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各项工作安排,科学防灾救灾,配合做好灾情防御和抢险救援等工作,严防次生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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